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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然侮辱(公然侮辱他人的构成)

2024-12-14 | 分类: 新闻 | 查看: 15

  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照片

  新闻事件

  2015年6月17日,据媒体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在2015年6月2日,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对聂案代理律师陈光武的刑事自诉。

  起因是洪道德在央视《焦点访谈》就聂树斌案发表“非冤案”言论。陈光武发文《洪道德教授 无道无德》予以反击。

  陈光武博客、微博言论是否构成对洪道德的诽谤罪?

  我们先来看看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洪道德起诉陈光武的诽谤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一、不直接涉及聂树斌案的言论。

  如:洪道德无道无德、全世界都在骂您呢、很多人说您很坏、洪道德吃人血馒头。

  笔者认为,这类言论属于评价、叙述性的言论,与捏造事实无关,因此不符合诽谤罪捏造事实的法律特征。

  二、涉及聂树斌案有关的言论。

  如:陈光武说“没亲历犯罪,就不可能熟知案情,这是不是常识?没到过现场,就不可能准确指认案发地,这是不是常识?百米之外绝对看不到荒草从中那个钥匙串是不是常识?在常识问题上洪教授都罔顾事实颠倒黑白,您洪道德究竟道德何在?”

  类似这类言论陈光武主要的意思是说洪道德不尊重事实,歪曲事实。

刑法公然侮辱(公然侮辱他人的构成)

  洪道德质问:“没亲历犯罪,就不可能熟知案情,这是什么常识?没到过现场,就不可能准确指认案发地,这又是什么常识?请被告人举出自诉人在常识问题上罔顾事实、颠倒黑白的证据。”

  这类问题,因为属于涉及到聂树斌案的事实的争论,无论所说是否成立,都与绯谤罪故意捏造事实无涉,因此,这类言论也不构成诽谤罪。

  此外,洪道德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博客微博点击、转发、浏览数量作为情节严重的依据。关于这个司法解释笔者曾于2013年写过三篇评论文章,《转发微博可获罪——法治之殇》、《诽谤罪不可量化之罪——评诽谤信息被浏览五千次转发五百次定罪标准》、《诽谤罪追究不能越俎代庖》,其中的《诽谤罪不可量化之罪——评诽谤信息被浏览五千次转发五百次定罪标准》阐述了针对不同人的诽谤诋毁信息,对相对人的影响不取决于转发、浏览次数,而取决于相对人知名度、行业。因此,诽谤罪是不可量化之罪。因此,笔者认为这个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不应该被引用。

  综上,笔者做出大胆预测,洪道德起诉陈光武诽谤罪不成立。

  因此,洪道德撤诉是上策,否则只能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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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法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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